冲减计提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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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上反减会不会把墙上的瓷砖冲丢
不会掉。一般在粘贴前,只要把瓷砖用水浸泡透了,墙面也处理干净了,就不会出现掉瓷砖的现象墙面翻碱原因很多,主要是*性物质浸泡或水分蒸发,前一种问题可以用卤水反复涂刷,待墙面干燥以后,再上乳胶漆或贴墙纸;后一种问题必须找到漏水源,一般是给水管接头未完全紧固或水管在工人贴墙砖时拉线订钉时钉子刺穿管壁造成漏水,堵住水源,等待墙面干燥后再进行面饰。也有因为外墙浸水影响墙内壁翻碱的情况,找准漏点,用堵漏灵堵塞就能解决。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全包的装潢公司,会偷工减料,以次冲好吗
全包的话前期要出来准确的材料型号价格样式预算,材料到现场可以去验货,只要选择正确的装修公司,有信誉保障的,后期会省掉很多麻烦。
定制家具设计提成
底薪+提面点公司五险公司能没底薪般1500-2200左右提1-3点新低提自高底薪高提自低行业要靠拿底薪估计干主要靠提且定制家具般单值都太所前景
房产证上减名字怎么减
首先,房产证明,要去房屋交易中心! 一、无贷房产证加*子、子女、父母名字 1. 带好三证(结婚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2. 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 然后咨询窗口手续费,大概7天左右能够审核完毕!
商业水电费标准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不满1千伏0.585商业类电价1;35-110千伏以下0;2。 月人均用水量中超过8:每年的12月至第二年1月为枯水期.9432.80(元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满1千伏0.595;1-10千伏0.08(元 /:其中包含污水处理费0; 月人均用水量中 6.576;立方米)收费依据.84 (元 /居民类电价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电1;立方米)四、其中:户月用水量中超过 33立方米(不含本数)的水量: 2013年 2月 1日起执行.25立方米(不含本数)的水量。3;20-35千伏以下0:户月用水量中 25立方米(不含本数〕至 33立方米(含本数)的水量 。一:特种行业用水9:武汉市物价局武价商 [2013]6号文;20-35千伏以下0;立方米)备注.983、月用电180千瓦时及以内 0; 月人均用水量中 6.556备注 ;3;1-10千伏0.596.15(元 /.25立方米(含本数)以内的水量.80(元 /1-35千伏以下0;35-110千伏以下0.25立方米(不含本数)至 8.6233.873居民合表用电不满1千伏0;立方米)三:户月用水量中 25立方米(含本数)以内的水量;立方米)五,电价每千瓦时增加0;立方米)二:非居民用水3.25立方米(含本数)的水量、月用电401千瓦时及以上 0.571.32(元 /.963.5分钱.5732.958、月用电181-400千瓦时 0,执行时间
房东乱收水电费
这种房东不要怕它
哪位晓得房屋如何计提折旧
房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如下: (1)折旧年限20年,残值率5%。 (2)折旧公式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知道的说说如何计提折旧
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折旧费的计算方法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屋一类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即定额折旧法。 其计算公式为:年折旧费=(造价-残值)/折旧年限 或=造价×(1-残值率)/折旧年限 以上*来源于网络一切请以实际为准
土地使用税怎么计提
1,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不管是计提还是不计提,最后都要进入管理费用的。 至于是否计提,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处理,如果金额够大,占当期损益的比重够大,就最好每月计提·,如果不重要,则直接在缴纳的当月记入就好了。 2,比如,有的企业占地面积大,房屋价值小,则可以每月预提土地税,不提房产税; 土地税和房产税一般都是要求一年交两次,印花税则是在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前同其他税种一起申报缴纳。 3,房产税有两计算方式: 自有房产的房产税=原值*70%*1.2% 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租金收入*12% 4,新修定后的《中华*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5,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最新的会计准则中,不用计提,缴纳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即: 借:管理费用--房产税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福州水电费收费标准
85 合计=2.50 B: 水价=2.50 合计=3.85 合计=3.85 合计=2;吨 一.30 污水处理费=1.16 污水处理费=0;2.10 合计=4.对未实现一 户一表而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季节性加价:水价=1.38 污水处理费=0、行政事业单位 A.00 污水处理费=1.20 污水处理费=0: 水价=3.25 1.50 合计=5.23 C、环卫、纯净水业用水) A.2; 3.用水量超额10%以内 、绿化.水价文件按闽价[2005]商321号文件执行、消防用水 、非一户一表用户 A.市政.用水量超额10%~20% .污水处理文件按榕价商[2006]8号文件执行.10 E.50 污水处理费=1.52 污水处理费=1.99 D.用水量超额20%~30% .基础水价 .65 C.用水量超额30%以上 : 水价=1.71 C.基础水价 :水价=3:水价=1.70 污水处理费=1.47 D.50 B、居民用水 1:1.85 合计=2.89 污水处理费=1.50 合计=3.80 C.用水量超额10%~20% .60 备注.用水量超额10%以内 .05 B.85 合计=3.用水量超额20%~30% :水价=5: 水价=1.用水量25吨以上 .01 E.29 2.10 合计=2、居民生活用水 1、其他行业用水 (除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外的所有用) A.10 合计=2.20 D.00 污水处理费=0.85 合计=2: 水价=1:水价=2: 水价=1:水价=3:水价=2.10 合计=3.61 污水处理费=1.用水量超额30%以上 :水价=1.用水量超额30%以上 .05 B.基础水价 :水价=2.用水量超额10%以内 .44 污水处理费=0.用水量18~25吨 .62 E:水价=2: 水价=1.用水量超额20%~30% :水价=1.85 合计=2.85 合计=2.10 合计=2、足浴:水价=2.基础水价 .用水量18吨以下 .40 污水处理费=0.40 污水处理费=1.00 污水处理费=1.50 三.85 合计=3、特种行业用水(桑拿、洗车.80 污水处理费=0.85 合计=2.50 合计=6.20 污水处理费=0.60 污水处理费=1、一户一表用户 A.85 合计=2.50 合计=4.05 二.季节性加价 .用水量超额10%~20% .85 3.62 污水处理费=0.05 B: 水价=1.20 污水处理费=0.20 污水处理费=0: 水价=1.1计价(费)单位=元/
装修房子 水电费
可以拒交水费啊没装修与产生水费有什么联系吗,还要要求物业查找原因,哪来的水费,没用过水?难道没有水表可查?没装修也有可能用水吧?如果没有入住没有用过水而产生了用水量
租房水电费怎么算
公房,人头平分, 私房,水包月的,电有包月的,也是看表的
网上怎么充水电费?
支付宝、网上银行都可以充的,很方便。直接进入*,点击支付就可以了。希望能帮助你。
公寓房水电费标准
住宅通公寓水电费翻倍公寓产权40年,住宅最少1%公寓可以注册公司,住宅民用标准公寓契税3个点,小区房70年公寓不通天然气
公寓 水电费怎么算
价格多少出租房都有单独的水表电表!不同地方一度电一吨水的价格都不一样,看你用了多少
农村建房水电费用
您好成都自建房水电价格不一样,郊区稍微便宜一些,城区稍贵一些,另外要看是清包还是全包,一般就清包而言,土建水电40-60元/平方米,精装修水电60-80元/平方米。真诚回答,万望采纳!
房产税计提税率谁了解
房产税计提税率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价格一次扣除10%-30%以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当地*确定 原值指的购买价格,包括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或一般不单独计算的配套设施,如暖气,通风,电讯,煤气,管道等等 纳税人对原房屋进行改造,扩建,要相应增加房屋价值 按余值所征收的税率为1.2%,应纳税额为:余值*1.2% 而出租的房屋,按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应纳税额为:租金*12%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时减按4%征收 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产不征房产税 *机关,*团体,*队,宗教用地,公园,名胜,及*拨款的如学校,*疗单位,等等的自用房产都免征房产税
求问如何计提房产税
1,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不管是计提还是不计提,最后都要进入管理费用的。 至于是否计提,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处理,如果金额够大,占当期损益的比重够大,就最好每月计提·,如果不重要,则直接在缴纳的当月记入就好了。 2,比如,有的企业占地面积大,房屋价值小,则可以每月预提土地税,不提房产税; 土地税和房产税一般都是要求一年交两次,印花税则是在发生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前同其他税种一起申报缴纳。 3,房产税有两计算方式: 自有房产的房产税=原值*70%*1.2% 出租房产的房产税=租金收入*12% 4,新修定后的《中华*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5,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最新的会计准则中,不用计提,缴纳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想知道怎么计提房产税
可以这样: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价格一次扣除10%-30%以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当地*确定 原值指的购买价格,包括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或一般不单独计算的配套设施,如暖气,通风,电讯,煤气,管道等等 纳税人对原房屋进行改造,扩建,要相应增加房屋价值 按余值所征收的税率为1.2%,应纳税额为:余值*1.2% 而出租的房屋,按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应纳税额为:租金*12%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时减按4%征收 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产不征房产税 *机关,*团体,*队,宗教用地,公园,名胜,及*拨款的如学校,*疗单位,等等的自用房产都免征房产税
计提廉租住房资金是什么?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渠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以及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决算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详细规定。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八个方面。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 目录 展开 1 *******财政部 1.1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2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资金来源 4 第三章 资金使用 5 第四章 预算管理 6 第五章 资金拨付 7 第六章 决算管理 8 第七章 监督检查 9 第八章 附 则 1 *******财政部 编辑本段 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1.1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2 第一章 总 则 编辑本段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3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编辑本段 第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七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4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编辑本段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 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三条 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五条 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5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编辑本段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提请同级*批准后实施。 市县财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 6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编辑本段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暂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租赁补贴资金,确保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 第二十二条 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7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编辑本段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将市县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省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展改革、民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于次年2月28日前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具体报表格式详见附表《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8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编辑本段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第八章 附 则 编辑本段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表: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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